总成(系统)界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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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总成名称关键件或分总成名成

进口件界定数量
(单位:件)

备注

A类件总界定数量
车身(驾驶室)M1A类件侧围、车门、发动机罩盖25M1类分总成中,如有进口的外覆盖件冲压件,则该分总成视为进口分总成。
B类件顶盖、前围、座舱地板、行李箱盖(或背门)、后围、翼子板
M2A类件顶盖、侧围24
B类件发动机罩盖、前围、车门、后围、地板
M3A类件顶盖、侧围、车身骨架24
B类件前围、车门、后围、地板
NA类件顶盖、车门、侧围25
B类件发动机罩盖、前围、后围、翼子板、地板
发动机总成柴油机A类件缸体、缸盖、高压油泵2

6

不含散热器、风扇、空滤器、消声器、燃油箱、离合器
B类件曲轴、增压器、凸轮轴、连杆、起动机、发电机、柴油喷射器
汽油机A类件缸体、缸盖、EFI装置(包括ECU、节流阀体、喷油器、传感器)2

6

B类件曲轴、凸轮轴、燃油泵、连杆、起动机、发电机、增压器
变速器总成手动变速器A类件壳体、齿轮、离合器24

1. 不含远程变速操纵系统

2. 全轮驱动车辆的分动器单列为总成考核时,变速器总成总界定数量相应的变为3。 
B类件轴类、换档机构组件、同步器、分动器
自动变速器A类件壳体、离合器(自动变速器用液体偶合器)、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ECU24
B类件分动器、齿轮(或摩擦轮与钢带)、轴类、换档机构组件
M1类车桥驱动桥壳体、左右半轴(含等速万向节)、转向节、差速器、摆臂、轮毂、轴承、主减速器、悬架弹簧、减振器6 
非驱动桥车轴(含拖臂总成)、轮毂、轴承、悬架弹簧、减振器4 
M2M3N类车桥驱动桥桥壳、差速器、半轴、传动轴、主减速器、轮毂、轴承、减振器、悬架弹簧5独立悬架的前桥增加摆臂、转向节,总界定数为6
非驱动桥转向节、减振器、前轴、悬架弹簧、轮毂、轴承4 
车架纵梁(或前副车架及发动机托架)、横梁(或后副车架)2 
制动系统制动主缸(或气制动阀)、助力器总成、前制动器总成、后制动器总成、防抱制动系统(ABS)的阀体和ECU总成4 
转向器系统动力转向转向器总成、转向控制阀总成、转向助力油泵、转向盘、转向轴及万向节3转向盘中包括气囊
非动力转向转向器总成、转向轴及万向节、转向盘2




  注:
  1.进口A类件、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但是,如果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2.当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的进口价格比率超过60%时,则该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按进口件计算。关键件或分总成原则上只计算到整车厂的第二级供应商。

  3.全轮驱动车辆的分动器单列为总成,代替非驱动桥,分动器的A类件为壳体、齿轮(或链条)、接合器,界定数量为2;B类件为轴类、轴承、同步器、电控装置;总界定数量为4。

  4.两个驱动桥及多桥车辆按照实际桥数分别判定总成特征,并相应增加总成和构成整车特征界定数量。

  5.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A、B类关键件合并在一起按照总界定数量进行考核。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车型均按照区分了A、B类关键件的标准进行考核。 

  6.如果某车型确实没有在本总成(系统)界定表中规定的功能相符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则相应地减少其界定数量或总成(系统)数量。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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