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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 2004-12-08 16:05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制定该《办法》,不仅对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成品油市场的需要。 《办法》共7章38条,分别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的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办法》分别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规定了相应条件,并规定了受理申请和作出审查决定的具体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批发经营的申请,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申请,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办法》规定,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申请的时限,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避免了审查期限过长、久拖不决的情况,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 针对近年来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成品油市场整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各自的行为规则,并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以往成品油市场管理中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 《办法》的颁布施行,既体现了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积极态度,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依法管理成品油市场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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