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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二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07-08-15 10:06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应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7年8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原反倾销措施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氯甲烷英文名称: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

  相关链接: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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