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站内搜索: |
|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公告 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
| 2007-09-05 11:42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9月5日发布第71号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