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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8-11-10 10:19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Adipic acid,简称“A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二酸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通常情况下本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9年11月1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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