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斯考特 于 2008-12-02 15:03:40 发表评论
- 商务部是我国立法最为完备、程序最为透明的部门之一,素质相当高
- 网友:天河人 于 2008-11-28 10:54:53 发表评论
- 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强大,越来越自信,越来越开明,越来越透明的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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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反垄断审查的决定 |
| 2008-11-18 15:10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商务部于2008年11月18日发布2008年第95号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交易。 2008年7月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本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英博公司是一家比利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等30多个国家,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AB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在10多个国家设有啤酒厂,啤酒销往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部在东北。 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正式提出了申报申请,并递交了申报材料。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补充信息,商务部审核后认为申报材料完备,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10月27日,商务部正式受理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次并购进行了审查,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表明,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使新企业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下列限制性条件: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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