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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公告2008年第11号《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3-01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11号《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现公布《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和《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企业目录
     2 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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