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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 关于实施《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 ||||||||||||||||||||||||||||||||||||||||||||||||||||||||||
| 2008-06-25 08:58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具体税号见附件1。 二、受委托组织 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备案登记 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信息发布 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商 务 部 附件1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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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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