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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 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 2009-12-31 14:24 文章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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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产业司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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