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对外贸易管理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
2006-05-24 08:02  文章来源:商务部 公平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6-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
  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日本OPELONTEX 公司(OPELONTEX Co., Ltd.)          13.87%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1.00%
  (二)新加坡公司
  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11.50%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1.00%
  (三)韩国公司
  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            0%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            0%
  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0%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61.00%
  (四)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ASAHI SPANDEX CO., LTD) 5.09%
  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                  61.00%
  (五)美国公司                        61.0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机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发表评论:    笔名: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 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2006-06-28 08:13
埃及对从印度进口的火柴征收反倾销税    2006-06-28 02:15
欧盟有可能对我胶合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06-06-27 18:07
我省青霉素企业首遇印度反倾销处变不惊     2006-06-27 16:48
四川丝绸企业积极准备丝绸反倾销抗辩核查    2006-06-27 09:16
欧盟发布对华氧化锌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2006-06-27 08:5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006-06-27 08:49
欧盟对我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深圳鞋出口不降反增    2006-06-27 08:29
中国获得反倾销史上鲜有胜利 金刚石圆锯片胜诉     2006-06-26 22:47
欧盟对越鞋帽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对越造成较大影响    2006-06-26 16:32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