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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6.08.22--失效日期:)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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