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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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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等部门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制定了有关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 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属于鼓励类和 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 ,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 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 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 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 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 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六)为进一 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 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 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 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 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 ,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 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 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 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 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 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 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 业。(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根据 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需要,应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 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 算账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 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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