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外国投资管理

来源: 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生效日期:1998.08.04--失效日期:)

财税字〔1998〕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