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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口凭证管理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1999〕外经贸资三函字第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广州、成都、南京、武汉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 

  为了顺利启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钢材的年度进口总量由外经贸部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 平衡后纳入全国进口总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省、市、自治区分配计划。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在其总量范围内联合下达企业分配计划。企业凭加盖省级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 进口商品特定登记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或交海关验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特定登记证明”由外经贸部门出具。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他 配额、特定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由外经贸部核定汇总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需求总量,报 国家经贸委进行总量平衡。国家经贸委将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总量切块下达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商品特定登记证明”验放,银行据此兑付外汇。

  三、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登记商品(包括外商投资自用机电商品),一律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 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进口凭证;证面不得修改,如修改需重新打印出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外签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进口凭证,均不能作为申领进口许可 证或交海关验放的凭证,一律作为违规处理。

  四、请各地外资主管部门按照今年外商投资 企业进出口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汇总 上报工作。2000年度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一律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上报至外经贸部(外资司)。计划上报的截止期限为11月25日。对于不通过“外商投资 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上报计划的地区,将暂不列入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全国进出口计划。

  请各地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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