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国税函发第1531号
一、从事租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九九一年度内发生的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仍可按国税函发〔1990〕第1174号文办理,但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上述租金在以后年度被确认为坏账时,也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在一九九二年度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租金,按权责发生发制原则,应并入当期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租金计提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可以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