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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1985〕外经贸资字第9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近几年,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经国家或地方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已有八家,还有两家兼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和银行。据了解,许多地方和部门正在酝酿组建新的租赁公司。

  由于租赁业务主要是进口设备,而我国租赁业务刚刚起步,企业外汇有限,如果租赁公司一时成立过多,不但会造成国内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且大家纷纷在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将出现外商乘机抬价,对我不利的局面。鉴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租赁公司的设置,要在全国做通盘安排。凡新成立中外合营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尚未发批准证书的,均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发证。特此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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