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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编制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外经贸资函[2001]959号

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将编制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计划的商品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一般配额商品、限量登记商品(包括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品、石棉、氰化钠、烟草、丝束、胶合板进口计划);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实行配额管理机电产品进口计划;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商品计划;

  (四)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计划。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要求。

  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等情况汇总编制计划,同时参考企业2001年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定。计划必须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正式报送文件对数据内容进行补充和说明。计划汇总数据必须根据分企业明细数据生成,否则视为无效。具体编制计划要求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重要工业品进口,其中化肥请按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分类(系统程序中已作相应调整请注意更新)。

  (二)出口计划。

  1、纳入年度出口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批准其出口规模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前已批准成立,并经外经贸部核定出口规模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必须为自产产品。

  3、出口计划管理商品暂按2001年出口管理商品范围报送,实行出口招标和有偿使用的商品及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纳入本计划,企业出口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计划。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请有关省市参考2001年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情况,根据企业2002年度进口申请编制计划。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须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统一编制计划汇总表(加工贸易进口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分列),将2002年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计划的请示文件、计划汇总表及进口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时一并报送外经贸部(外资司)。外资司审核合格后,统一打�"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并办理进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仍按《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三、计划报送要求。

  请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于11月15日前通过网络将计划数据报我部(外资司)。书面文件不再附列计划表,数据以网络传输为准。逾期未报,不予下达进口预拨计划和出口计划。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外资办不再单独报送计划,由所在省外经贸委汇总纳入本省计划需求总量后统一报送我部。

  合资、合作中方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申请,请有关部委、公司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文件转报我部(外资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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