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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财政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承担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但贷款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三、借款人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件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见附件2)。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不能以其所属子公司或业务部的名义参加投标(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五、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或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借款人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第三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六、评委会的评定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2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5分,5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4000万美元以上(含4000万美元)15分,4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3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7分,1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7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5分,1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二)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2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5分,3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3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7分,3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0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7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5分,1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七、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借款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至3项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中的4、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当场独立打分。各评委的各项打分分数合计后,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分数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八、借款人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九、借款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3)。

  十、在选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十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或违法问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对有关单位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查处,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

  十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三、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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