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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财税〔2000〕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0月1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二、200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9月30日前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0月1日以后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照1997年12月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执行。

  附件: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略)

  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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