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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 2009-06-23 09:36 文章来源:财政部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06-1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财务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4号 2008-12-18 10:13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8-11-19 16:2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2号 2008-09-19 10: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公布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2008-09-19 10:11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8-09-10 14:2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2008-09-10 14:2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2008-06-11 15:55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8-05-29 15:04 |
![]()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2008-05-29 14:59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8号 2007-09-11 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