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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管理,对其中涉证商品进口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件,对非涉证商品进口不再出具批准证明。各地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以下文件并相关明确政策的监管证件问答书(不再分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1、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86〕货—字第111号);

  2、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国货复进口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339号)。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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