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关于征求对《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推荐性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根据2004年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有关单位起草了推荐性行业标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了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

    联 系 人:李党会
    联系电话:010-85226397
    传 真:010-65121070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47


  附件:1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送审稿)
     2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编制说明

---------------------------------------------------------------------------------

附件1: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
Evaluating method of the damage to retail competitor

(送审稿)


前  言



  零售商店的设立应防止零售市场垄断,避免在同一主要商圈内不合理设立相同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店铺,减少对相邻、相同或类似业态的已有零售商店的经营损害,从而有利于区域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本标准的制定将对分析零售业的同业损害方式、评估同业损害程度进行概念与方法上的规范,指导零售商店设立前或设立后的同业损害评估活动。
  本标准为首次提出。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的概念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立的零售商店对已有相邻、类似业态零售商店同业损害的评估,也适用于对已存在的类似业态零售商店之间同业损害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3.1 零售商店 Retail store
  不同业态的经营场所。
  3.2 相同零售业态 Same retail formats
  若干零售商店均属《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中的同一分类。
  3.3 类似零售业态 Similar retail formats
  目标顾客与商品结构相似的业态。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为类似业态。
  3.4 商圈 Business area
  又称商业圈或商势圈。指零售商店吸引消费者的地理区域。商圈分为主要商圈、次要商圈和外层商圈。商圈是零售商店选址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
  3.5 主要商圈 Primary business area
  最邻近零售商店的区域。主要商圈的顾客占全部商圈顾客的50%-70%。《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中的商圈为主要商圈。
  3.6 次要商圈 Minor business area
  邻近主要商圈的区域。次要商圈的顾客占全部商圈顾客的15%-25%。
  3.7 外层商圈 Outer business area
  次要商圈以外的区域。
  3.8 城市商业中心 Urban business center
  大型商业聚集区,商圈覆盖城市市区,具备商业服务的综合功能。
  3.9 城市区域商业中心 Regional business center
  较大型商业聚集区,商圈覆盖城市市区内某一区域,具备商业服务的综合功能。
  3.10 城市商业街 Urban business street
  沿道路两侧形成的商业聚集区,具备专业服务的特色功能。
  3.11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business center
  在社区内的商业聚集区,商圈主要覆盖所在社区,具备便民服务的基本功能。
  3.12 零售业同业 Retail competitor
  具有相同或类似业态,彼此相邻或聚集在同一区域的零售商店。
  3.13 零售业同业损害 The damage to retail competitor
  零售业同业中,规模大的零售商店对相对规模小的零售商店、相近规模零售商店之间因不当竞争所造成的后果。零售业同业损害分为实质性损害和一般性损害。
  3.14 零售业同业的实质性损害 Substantive damage to retail competitor
  零售业同业损害发生,加害一方由于市场垄断、违反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或被认定不正当竞争,而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表现。
  3.15 零售业同业的一般性损害 Generic damage to retail competitor
  零售业同业损害发生,加害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以外的损害表现。
  3.16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Commercial zoning in the city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要求,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3.17 市场定位 Market location
  零售商店对商圈内消费群体的细分和选择。
  3.18 商品结构 The structure of commodities
  根据市场定位,为满足消费需求、形成消费服务特色所确定的不同商品的比重。商品组合要兼顾主力商品、辅助性商品和关联性商品的合理比例。

  4 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条件

  4.1 经营性损害的条件
  1) 在正常经营的超市、大型超市或仓储式会员店的主要商圈区域内,新设立的相同业态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
  2)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两个零售商店,类似业态、且两个次要商圈区域覆盖原有正常经营的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
  3) 在已有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商业街的规划区域内或毗邻规划区域设立市区购物中心。

  4.2 经营环境性损害的条件
  新设立的零售商店建筑或广告设施对原有正常经营的零售商店主要门面造成明显遮挡,对主要顾客通道造成明显障碍,或对车辆停放能力造成明显削弱。

  5 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成立

  满足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条件,并且产生以下后果中的任一种,则零售业同业损害成立。
  5.1.1 顾客流失
  因同业损害发生,造成受害一方顾客明显或严重流失。
  5.1.2 销售额下降
  因同业损害发生,造成受害一方销售额同比明显或严重下降。
  5.1.3 经营环境恶化
  因同业损害发生,造成受害一方店铺周边交通、卫生环境明显或严重变差。

  6 零售业同业损害的分类

  6.1 零售业同业的实质性损害
  1) 满足4.1条件(1)时所发生的对另一方的损害。
  2) 满足 4.1 条件(2)时所发生的对另一方的损害。
  3) 满足 4.1 条件(3)时所发生的对另一方的损害。
  4) 满足 4.2 条件时所发生的对另一方的损害。
  5) 违反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新设立零售商店对类似业态零售商店一方的损害。
  6) 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新设立的零售商店对类似业态零售商店一方的损害。
  7) 由于形成区域市场垄断而对周边类似业态零售商店的损害。
  注: 形成区域市场垄断的标准是:
  a) 在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中,一个零售商店或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两个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的销售额之和分别占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销售总额的50%时;
  b) 在中型社区(人口在7000人以上)及其以上规模的社区内,零售商店占同一社区内全部类似业态零售商店销售总额的50%时。

  6.2 零售业同业的一般性损害
  指实质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表现。

  7 零售业同业损害程度的评估

  7.1 一般性损害程度的评估
  零售业同业的一般性损害程度评估采取专家评分方法。参见附录B。一般性损害程度分为轻微、明显、比较严重、严重四级。

  7.2 实质性损害程度的评估
  零售业同业的实质性损害采取听证会议认定方法。实质性损害均为严重级。
  零售业同业损害程度评估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地方商业行业协会组织进行。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