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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和推荐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产字〔2006〕41号
 【发布日期】2006-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中央企业,各进出口商会: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商务部自2006年起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这是商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旨在整合现有工作和政策资源,实现品牌工作内外贸结合,统领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商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品牌评价、促进、推广和保护体系建设,是“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品牌评价体系是“四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开展“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目的在于宣传培育一批我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品牌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对自主品牌的认知与支持氛围。为顺利开展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申请和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原则

  (一)突出“中国自主”品牌。要根据商务领域特色,立足于国内外两个市场,着重考察品牌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国际度、品牌投入度和品牌保护度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二)突出“畅销”品牌。以近三年所作出的持续性市场表现为基础,充分体现品牌“畅销”程度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当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二、评定范围

  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2006年侧重选择消费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比较成熟的工业品进行评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有品牌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并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或出口额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四)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境内,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或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
  (五)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六)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七)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以证明申请品牌符合上述各款所列条件。

  四、申请和推荐要求

  (一)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当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做好本地区(或行业)06年“中国畅销品牌”产品的组织推荐工作。申请细目见附件1。(酒类产品的评定办法和申报程序另行下发)

  (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品牌产品情况,组织企业认真填写《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评定申请推荐表》(见附件2),并负责对企业申请表内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对企业申请提出推荐意见,推荐“中国畅销品牌”数量不超过20个。
  申请企业必须通过访问商务部产业司子站http://cys.mofcom.gov.cn/下相关栏目链接进入“中国畅销品牌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至推荐单位,同时打印相关表格报送申请。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在8月25日前(过期视为无效)将《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评定申请推荐表》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商务部(产业司),并在同一时间前通过商务部产业司子站http://cys.mofcom.gov.cn/下相关栏目链接进入“中国畅销品牌申请系统”上报电子版本。
  申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03-2005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2003-2005年损益表(或利润表)复印件
  4、2003-2005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2003-2005年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月份)复印件
  6、申请品牌(商标)的主要注册证件复印件
  7、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证明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
  8、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复印件
  9、能够表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相关行业数据资料
  10、申请的品牌产品近一年在国内省份及海外国别地区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人民币)图表

  (四)中央企业可通过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按所申请产品归类向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联系人:商务部产业司孙健、刘少军
    电话:6519735665198772。传真:65198794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申请细目
     2.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评定申请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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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本表中的“一、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填写,“二、企业基本情况”和“三、主要指标与数据”由申请企业填写。
  2. 企业需申请二个或以上的品牌参加评定的,应分别填报。
  3. 同一品牌项下有不同产品的,按产品分别报送。
  4. “品牌名称”:指本企业申请“中国畅销品牌”的、经中国工商注册的自主品牌。
  5. “产品名称”:按《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申请细目》中的产品名称填写。
  6. “企业名称”:是指对申请品牌拥有所有权的集团公司或法人企业的名称。
  7. “企业代码”: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8. “品牌标识”:请附品牌的文字、图形等标识式样。
  9. “企业资产总计”、“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企业年末人数”、“企业销售总收入”、“企业利润总额”: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内相应科目统计填写。
  10. “企业纳税总额”: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应缴增值税”。
  11. “品牌产品”:是指使用申请品牌的产品。
  12. “国际标准认证数量与种类”:需附相关认证资料复印件。
  13. “广告宣传投入总额”:包括广告及相关投入费用。
  14. “研发投入总额”: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内的研究与试验发展费用。
  15.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数量”、“实用新型授权证书数量”、“外观设计授权证书数量”均指境内外总数。发明专利需附授权证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请分别按“名称、授权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四项内容附表说明。
  16. “商标保护”:请先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量,然后附上相关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数量”和“商标注册类别数量”均指境内外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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