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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120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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