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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产字〔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兴贸工程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现将《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的原则,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将在今年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机制,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方法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补充必要的材料,或重新推荐出口创新基地。以上出口创新基地推荐材料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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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精神,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商务部组织实施“科技兴贸工程”,启动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创新基地)。为切实加强对出口创新基地管理、监督和指导,完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出口创新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出口创新基地可以依托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进行建设。
  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方向不应以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占新土地为主。

  第四条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贸易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五条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支持体系,增强产业带动作用,促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六条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相关商务政策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从宏观上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编制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出口创新基地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等,研究拟定促进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出口创新基地申报和认定时间、条件、程序。

  第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编制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组织体系,指导、协调和管理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出口项目,负责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被认定为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出口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做好国家科技兴贸和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对出口创新基地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等制度,注重调查研究,定期向商务部报送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确保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第三章 出口创新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的申报、初核工作,商务部负责出口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所依托建设的区域,确定本地区合适的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核筛选后,将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的最终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报送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在收到各地区申报材料后,将严格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成立出口创新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各地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出口创新基地。

  第十六条 出口创新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编制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好的产业基础,相关产品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近三年出口保持稳定增长;
  (三)产业技术优势明显,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行业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总收入的3%;
  (四)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
  (五)产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并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点出口产品已取得主要出口国和地区相应的认证;
  出口创新基地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区域布局和产业分工,对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的申报单位可适当降低上述标准。

  第十七条 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应报送出口创新基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和出口情况;
  (二)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四)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以及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
  (五)基地企业技术创新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七)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被确定为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授予“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称号,由商务部授牌。

  第十九条 出口创新基地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分别予以专业命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展良好的出口创新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出口创新基地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出口创新基地资格。
  取消出口创新基地资格后,同时取消与出口创新基地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有关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其出口创新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设出口创新基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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