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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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