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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2-01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长:金人庆
                              署长:牟新生
                              局长:谢旭人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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