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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 2007-04-13 09:14 文章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5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号及2005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