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2007-04-13 09:14  文章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5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号及2005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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