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7-05-14 09:27  文章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信发〔2007〕130号
  【发布日期】2007-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环节监管商品质量的作用,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品流通领域开展中国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

  商品质量电子监管是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编码技术,跟踪商品流通过程,为政府部门、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息服务。加强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对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水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是利用社会资源改进政府监管手段的创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做好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自愿。在推动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中,鼓励引导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发挥企业开展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积极性,通过商品质量电子监管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调动企业参与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政府部门、流通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增强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力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市场运作。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和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开发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的电子监管应用系统,建立商品流通信息数据库,开发商品质量信息查验系统,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
  (二)开展商品质量监管信息采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流通企业积极应用电子监管应用系统,在进货环节录入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相关信息,跟踪商品流通渠道,在售出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注销,确保商品流通信息数据库内容的有效性。要着重做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建材和农资等商品质量电子监管信息采集工作。
  (三)开展商品质量信息查验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动员和鼓励流通企业,充分发挥商品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利用查验终端、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简便可行的商品质量信息查验服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是一项造福社会的利民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电子政务应用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务实推进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对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领导。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推进职责、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对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开展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可利用的各类社会资源进行调研,研究制订推进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规划方案。调研情况和工作规划及建议于2007年6月中旬前报部信息化司。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检、工商部门的合作,建立协调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特别是在制订总体规划、出台工作方案、布设查询终端、推动信息共享等方面,要加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既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又统一部署,共同推进。
  (五)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商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推广和应用氛围,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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