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7-05-30 09:24  文章来源:财政部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发表评论:    笔名: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