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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 2007-08-06 14:43 文章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产字〔2007〕65号 【发布日期】2007-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纸制品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关于成品革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 三、关于进口钢材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四、关于边角料和废碎料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五、关于第17号公告更新“新增商品”备注的目录,请参见商务部加工贸易网站,不再另行发文,其中属于新增商品但未列明的,仍按照公告中关于新增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加工贸易网址:www.jm.ec.com.cn 六、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

![]() |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7-04-27 15:24 |
![]() | 商务部对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做出解读 2007-04-10 16:02 |
![]() | 商务部对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作出解读 2006-11-10 09:43 |
![]()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006-11-02 09:29 |
![]()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2-05 16:17 |
![]()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06-01-27 09:39 |
![]() |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005-08-29 11:14 |
![]()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公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005-05-23 17:3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和终止执行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 2004-11-02 15:43 |
![]() | 商务部等机关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2004-10-27 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