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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
| 2007-09-13 16:49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7-07-2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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