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2007-09-13 16:49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7-07-2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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