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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林造发〔2007〕185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开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可持续森林培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联系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电话: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010-84238508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010-65197143
附件: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国家林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