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1号
2008-05-05 15:08  文章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08年5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商品出口配额进行第二次招标,招标公告届时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8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2008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见商务部2007年第98号公告。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5 -2007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两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新增合格企业2005-2007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08年5月12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 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8年5月16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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