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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培育市场竞争能力强、农户带动能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带动农业“双增”,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要求,围绕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步伐,着力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进一步推进其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60家,其中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50家。培育加工型年销售超5亿元企业3家,其中加工型年销售超10亿元1家,培育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以上,合作社总数达到70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和质量安全显著提高,农业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沟通城乡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
  ——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建设,结合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以“一村一品”为特征的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围绕基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有农产品加工业向特色农产品加工区集聚,着力打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巩固、提高、扩大4个国家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到2010年初步建成以出口创汇为主的慈溪、宁海、鄞州,以水产品为主的象山、北仑和以榨菜为主的余姚等24个农产品加工基地和集聚区。
  ——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农业龙头企业要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要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额的3%。积极构建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力争到2010年,有30-50%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活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针对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鼓励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之路,不断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发展农产品配送、物流和出口贸易,培育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10年,我市主要农产品加工业的骨干龙头企业技术装备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全市农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0%。
  ——建立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地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和创新分配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通过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更直接、更有效地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我市特色主导农产品的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的经验,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建立为农服务的各种服务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联结农户100万户以上,带动基地200万亩以上。
  ——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范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行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贯彻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创各级名牌,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到2010年,市级以上农业名牌数达到250只,其中争创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15只。
  ——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素质。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规范的订单、合同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教育农业龙头企业家主动参与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产业带动、村企联动、投资推动、科技驱动、服务拉动、外向牵动等方法,在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培育一批优秀农业企业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继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十一五”期间,市里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建成的有大的影响力的巨龙型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要求设备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其中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苗子型农业龙头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检测设备,节能、环保项目,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技改扶持范围。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种子种苗型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当年设备等相关投入列入市级补贴范围。
  单个技改项目享受市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市财政按固定资产的设备实际投资额补贴6%,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宁海、象山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补贴9%,县(市)、区配套3%〕。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二)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业行业协会)扶持比重和力度,重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增强服务能力、开拓市场等项目。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功能培育以及扶持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

  (三)鼓励实施科技创新。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农业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逐步成为农业技术创新投入主体。对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投入),按上年实际发生的额度,由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实施重大农业科技专项,围绕农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与技术示范。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市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经费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争创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研发条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中心,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规定予以支持。加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以股份制、理事制等多种产权结合方式组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水平。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经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建设农业生产基地。
  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基地建设的,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甬政发〔2005〕72号)规定予以补贴。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星火示范基地,对经市认定的市级星火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用于农业的科技经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30万元;基地内企业群共用的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市级技术改造补贴范围。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凡农业龙头企业与本市原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可按企业留利的5-10%提取风险基金,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市场风险实行评估后作适当补偿。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要求,组织社员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对组织社员标准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鼓励农业品牌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积极开展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优势农产品的品牌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原产地标识,鼓励申报专利和省、市级知名商标。对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创品牌或联营创品牌给予补贴。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新获得省级名牌、省农业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省农产品品牌基地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和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一品牌和商标,不重复补贴。

  (六)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
  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投资多元、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

  (七)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国外创农产品品牌,对在境外获得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国际质量认定的我市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要进一步加快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化步伐,积极支持企业加入宁波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对我市农业出口创汇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农产品出口汇率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出口风险。切实改进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其费用参照省定标准予以补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外经贸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补贴5万元。对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继续执行农业部等8部委农经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同志在全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06号)、市地税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函〔2007〕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房产等税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市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市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争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抵押困难。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十)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市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实行“招、拍、挂”时设置产业行业条件,予以倾斜。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用地,由县(市)、区予以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畜牧用地除了必要的生产管理用房需占用用地指标外,按现行政策视作农用地。
  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省部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对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价格按省确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用电价格予以优惠。自2008年起,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龙头企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十一)落实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的产品,按《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免费通行本省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包括隧道、桥梁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按《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浙政发〔2005〕8号)和《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05〕36号),免费通行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三、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和动态监测。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农业产业化,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转移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民增收,更新农民观念和培养新型农民等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确保农业龙头企业的质量,在评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时,严格按照企业类型、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竞争能力和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把好准入关,并实施两年一次的动态监测。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积极引导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争取在境内外发行股票。
  对存在违反环保、用工、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和参与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农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者,分别给予警告、暂停享受优惠政策、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等处罚。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真正把它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贸易、外经贸、质监、海关、检验检疫、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着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势的创新环境。新闻宣传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单位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全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开展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奖励。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运用市场规律指导农业生产,全面提高对农村经济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水平。要认真研究产业组织发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探索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调控方式,运用激励措施,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决定定期评选一批政治素质好、带动作用好、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强的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进行表彰,每2-3年评选一次,以激励其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稿件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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