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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8-04-18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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