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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8-04-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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