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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5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422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量之和在2006年和2007年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81.72%72.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528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1120071231,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1120071231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D4

分子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9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1月至2007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852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52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91128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65198752
    传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3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7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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