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5-2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