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8-05-16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