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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7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为进一步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提高委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编制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现予以公告。

  附件: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

     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八年六月二日

                   (稿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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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


  一、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是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核准机关的委托要求,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写的作为项目核准时重要参考依据的咨询评估报告。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时,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可根据需要,在委托评估时提出评估重点。

  三、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工作后,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进行评估论证,编写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委托机关,作为核准项目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在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开头部分,应编写内容提要,扼要介绍报告正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的基本背景、主要评估内容及重要评估结论和建议。

  五、在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正文部分,应根据项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论述重点。咨询评估报告正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节能方案评估;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七)经济影响评估;
  (八)社会影响评估;
  (九)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主要结论和建议。

  六、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对项目是否具备各项核准条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若项目核准机关认为相关专项审查内容不需要进行详细评估,应在委托要求中予以注明。

  七、为了全面、清晰地表达咨询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应重视有关附件、附图及附表的编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具体章节安排,应结合项目自身情况及行业特点进行设置。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评估。对于行业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准内容,可不受本编写大纲的章节限制,根据需要设专门章节进行评估论证,以反映行业特殊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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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通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基本财务指标、股东构成、股权结构比例、以往投资相关项目情况、已有生产能力等的核查分析,提出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以及是否具备承担拟建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条件等评估意见。
  (二)项目概况。通过对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及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上下游配套工程情况、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的阐述,为拟建项目的核准咨询评估相关章节编写提供项目背景基础。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一)发展规划评估。通过分析与拟建项目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相关内容,评估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各类规划要求,提出拟建项目与有关规划内容的衔接性及目标的一致性等评估结论。
  (二)产业政策评估。分析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产品发展方向、产业技术创新等政策对项目方案的要求,评估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三)行业准入评估。分析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建项目的要求,评估拟建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四)自主创新和采用先进技术评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的企业投资项目,分析拟建项目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创新水平、先进技术的采用情况、技术路线的先进性、技术装备国产化或本土化程度,评估是否符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评估拟建项目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规定,是否满足行业准入标准、重大布局优化、自主创新和采用先进技术等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评估结论。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一)资源开发方案评估。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通过拟开发利用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的分析评估,对开发方案是否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等提出评估意见。
  (二)资源利用方案评估。对于需要占用重要资源的拟建项目,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等角度,对主要资源占用品种、数量、来源情况、综合利用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分析,对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提出评估论证意见;评估拟建项目是否会对地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源节约措施评估。对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措施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对拟建项目采取资源节约措施后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估项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及有效利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及主要金属矿、非金属矿等资源消耗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四、节能方案评估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评估。评估项目建设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选择是否恰当,是否充分考虑到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特殊要求,内容是否全面、标准选择是否适宜。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通过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所提出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可靠,分析项目方案所采用的能耗指标选择是否恰当。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对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等方面所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是否可行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对项目方案的节能效果提出评估意见。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评估。通过对项目建设地点、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取得土地方式等方面的分析,对项目选址和用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评估意见;对项目选址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影响防洪、通航及军事设施安全等其他不利影响及其处理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评估。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减少拆迁移民等原则要求,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评估。对于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应结合项目选址和土地利用方案的评估情况,分析论证征地拆迁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通过对生产生活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原则、范围和方式的分析论证,评估安置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受影响人群原有收入水平,征地拆迁后对受影响人群收入的影响程度,采取的收入恢复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实施后的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移民生产安置、生活安置、收入恢复和就业重建等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申诉机制、实施组织机构及监督机制等规划方案是否完善,以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的接受程度;对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估算结果、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资金平衡状况提出评估意见。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一)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评估。通过对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以及拟建项目的排放污染物类型及排放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分析,评估项目对其所在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整个流域及区域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后果。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估。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拟建项目能否满足达标排放、保护环境和生态、水土保持等政策法规的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和可行提出评估意见。
  (三)地质灾害影响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结合有关部门提出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方面的专题论证结论,评估项目是否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存在地震安全隐患,对所提出的防御措施和对策是否可行提出评估意见。
  (四)特殊环境影响评估。对于涉及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自然景观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评估拟建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对所提出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提出评估意见。

  七、经济影响评估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的评估。对于产出物不具备实物形态,且明显涉及公众利益的无形产品项目,如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具有明显外部性影响的有形产品项目,如污染严重的工业产品项目,应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进行经济费用效益、费用效果分析或定性经济分析;要评估经济费用、效益的识别计算是否恰当,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恰当;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
  (二)行业影响评估。对于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对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拟建项目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形成行业垄断进行分析,对如何发挥拟建项目对行业发展的正面影响效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区域经济影响评估。对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影响的角度,评估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对如何协调项目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发挥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效果,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垄断等提出评估意见。
  (四)宏观经济影响评估。对于投资规模巨大的特大型项目,以及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项目,应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角度,分析拟建项目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大产业优化布局、重要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以及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项目,应结合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国家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影响,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八、社会影响评估

  (一)社会影响效果评估。通过对有关社会经济调查及统计资料的分析,评估拟建项目对就业、减轻贫困、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影响效果。
  (二)社会适应性评估。通过调查分析拟建项目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目标人群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分析预测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当地居民支持拟建项目的程度,对拟建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提出评估意见。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措施评估。在确认项目可能存在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的社会关系,避免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和各种潜在社会风险因素,对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减轻负面社会影响的措施方案提出评估意见。

  九、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一)主要风险综述。在前述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总结论述项目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风险影响程度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因素,对其性质特征、未来变化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进行分析评估。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费用效益分析的项目,还应通过敏感性分析或风险概率分析,对拟建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评估。
  (三)风险应对措施评估。对于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效果的风险因素,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并对相关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十、主要结论和建议

  (一)主要评估结论。在前述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核准咨询评估的主要结论,并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提出明确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主要措施建议。对评估中发现的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

  十一、利用外资项目核准评估的特殊要求

  (一)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论述以上内容外,还应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为核准机关对项目审核提供参考依据。
  (二)对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遵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评估的一般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对于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其核准评估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应重点对境内企业情况及是否符合外商准入政策规定,并购企业职工及债权债务安排情况,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融资方案,中方通过并购所得收入的使用方式及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在经济影响分析中,应强调分析论证外商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行业及区域市场垄断等方面的影响,对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其可行性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三)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核准咨询评估,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应遵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评估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阐述国外借款类别或国别、贷款规模、贷款用途、还款方案、申报情况等内容,对使用外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风险及规避措施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为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债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核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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