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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办配函〔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就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柠檬酸(2918140000、2918150000)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设定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发证机构在按管理规定对企业申领柠檬酸和硅锰铁(7202300000)出口许可证进行审核时,须审验加盖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出口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