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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贸函〔2008〕67号
【发布日期】2008-07-03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5年-2007年1-12月份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规范出口秩序,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6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