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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8-01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0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对《目录》进行了修订。上述目录分别以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和2007年第50号对外公布。根据当前海关监管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了2008年版《目录》,该《目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2008年版《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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