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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2008〕149号 
【发布日期】2008-07-0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稿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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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坚持“产业第一”和“长消平衡”,不断加强和改善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效能,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对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与服务

  (一)成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负责研究判断全市产业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和服务制度。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区政府领导要带头定期到重点企业调研服务,引导并支持企业实现发展转型和产品优化,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企业为大的意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继续完善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企业家服务制度。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投资项目,要参照我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力争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完善企业人才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适度放宽入户等有关政策。
  (四)强化民间组织的安商稳商功能。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正确传递政府信息,有序引导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确保产业“长消平衡”;要积极组织企业应对贸易摩擦、337调查和新型贸易壁垒,切实维护我市产业安全和企业利益;要高度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呼声,提出建设性意见解决企业困难,主动做好安商稳商工作,共同协助企业在深扎根发展。
  (五)改善统计环境加强统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研究探索新型行业的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法力度,适当充实统计人力物力,多渠道多方式核查经济数据,全面真实反映经济成果。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鼓励企业优化出口结构。对在我市加工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含来料加工业务),经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出口,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软件出口,对超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七)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实施措施》,选取具有一定基础的成长型企业,研究实施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路线图”;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参加我市主要产业会展活动和国内重点会展活动,推动我市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以“深圳女装”、“深圳珠宝”、“深圳手机”为试点,全力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带动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八)支持企业开展军工业务。市财政在各产业专项资金中对获得军工项目扩试费、预研费、技改资金等国拨资金的企业给予相应资助,对企业获取军工资质认证、引进军工高端人才、拓展市场、推进军工产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军代表室等工作给予支持。

三、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深圳市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明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同时,支持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就地改造,提高研发设计、核心制造和品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向都市工业和时尚产业转型升级。
  (十)规范独立法人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依法严格限制独立法人企业直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继续探索完善“不停产原地转型”模式,促进来料加工企业向独立法人企业转型。
  (十一)减轻企业台帐保证金实转负担。建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担保专项资金,支持有关中介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需缴纳保证金的进料加工企业提供保函担保,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十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设立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金扶持专项,对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度内销销售额以1亿元为起点,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以环保治理带动转型升级。市环保部门要继续推行鹏城减废活动和优质环保工程创建活动,对纳入优质环保工程备选企业库的企业优先以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扶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行业环保管理和污染治理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引,建立环保技术服务平台,指导电镀、线路板、表面处理等行业提升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要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帮助环保表现良好的企业创建绿色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环保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上市、拓展市场、创建名牌等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服务。

四、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十四)加大工商业技术改造力度。逐年扩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规模,调整资金支出结构,重点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并延伸使用于特色工业园信息化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品牌奖励、技术中心后续支持等。
  (十五)着力扶持重大投资项目。对我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鼓励类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十六)鼓励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企业,如其增加值当年增长速度达20%以上,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五、加强产业用地的有效供应

  (十七)加快推进总部基地的培育建设。采取企业自建、联合建以及政府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连锁商业、物流配送、上市企业总部基地,特别对上市企业的总部基地需求要加快落实;在九大产业集聚基地内规划建设行业性总部功能区;结合工业区升级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区按“工改工”政策改造成工业企业总部集聚园区。
  (十八)强力推动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科学编制城市更新改造规划和城市设计,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要会同市贸工部门、各区政府,加快出台旧工业区改造优惠政策及实施细则,切实解决部分厂房“以租代征”等确权问题,加快推动旧工业区改造试点工作。
  (十九)加快产业用地出让进度。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和企业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用地规划,适当增加“十一五”期间的产业用地规模,统筹规划一批产业用地,确保高端制造的关键环节和新兴产业扎根深圳。加快工业用地出让招拍挂工作,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度倾斜。加大对闲置工业用地的检查清理力度,尽快盘活存量土地,为工业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二十)尽快落实重点企业用地。市贸工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抓紧解决上市公司用地需求,对总部企业生产用地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用地提出对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梳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增产业项目用地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科技信息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科技厂房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全面摸清我市原各镇、村兴建的闲置厂房情况;回购改建一批旧工业厂房,租售给我市中小成长型企业。
  (二十一)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探索实行土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度,探索和完善年地租制度。对部分工业用地的初次出让的使用年限进行适度控制,到期视情况再按不同地价标准延长使用年限或按约定价格回收厂房等土地附着物。改革单一供地模式,实行供地与供房相结合。由政府统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产业标准统一建设厂房或收购闲置物业,根据产业导向按不同价格出租或出让给成长型企业,并根据企业素质和发展前景调整租金和租用面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

六、多渠道解决产业发展的融资问题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帮助企业积极适应从紧货币政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对推荐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设备租赁融资业务;争取国家将我市列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城市,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融资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设立再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中长期贷款增信平台工作,扩大“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池”的企业数量。对加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池”、交纳互保金的企业中长期贷款,政府将积极帮助其调控其贷款风险。发挥动产抵押的融资担保功能,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解决发展融资问题。
  (二十四)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债融资,解决企业发债贴息问题,加快推进第二批集合发债工作,增加集合发债额度和发债企业数量;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做大做强。

七、继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各项规费收取程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施减收堤围防护费措施,尽快完善工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二十六)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继续鼓励市内各电厂顶峰发电,确保发电补贴资金到位;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需求。
  (二十七)改善工业园区配套环境。尽快完成工业园区的水、电、气和公交等功能配套设施,完善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设施。市公安机关要强化对重点工业园区的网格化管理,与各区政府研究落实在治安状况比较严峻的重点区域或路段进一步加大安保力度。
  (二十八)营造和谐劳资关系。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关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在劳动仲裁中要协助企业规范劳资关系、稳定劳动队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劳动密集型企业渡过调整转型的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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