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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调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办合函〔2008〕54号 
【发布日期】2008-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及时遏制近期以来我在境外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劳务纠纷频繁发生的势头,我部与外交部多次紧急致电发函有关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署排查纠纷隐患,深刻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我部还于4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合函〔2008〕11号),对外派劳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重申和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仍不能引起高度重视,使排查流于形式,在工作中没有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致使劳资纠纷事件屡禁不止。近日,中国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坦桑尼亚水泥厂扩建项目发生严重劳资纠纷事件,上述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对外承包经营资格的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劳资双方在工资发放方式和加班费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最终酿成500余名劳务人员参与的罢工和抗议事件。
  为有效遏制劳务纠纷频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避免由于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对承包工程业务发展及多双边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特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的精神,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及维护国内稳定和谐,关注民生的大局出发,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在进一步排查的基础上,把工作做在前面,绝不能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依据我部2005年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和今年4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工作,特别是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或境外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结算和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依法延长加班时间,并按照当地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三、对违反本通知的企业,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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