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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08-08-19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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