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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青政〔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8-2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贯彻落实“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全省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继续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流通产业升级。更加关注民生,鼓励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和农牧区流通业发展。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品市场体系、现代流通体系、流通法律体系、市场运行监测调控体系和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流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血脉和神经,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先导性产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业在连接产需、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以及CPI高位运行、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流通部门在加强产销衔接、组织商品调运、加强市场运行监测、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市场稳定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流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克服“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观念,树立大流通促进大发展的意识,真正把流通业摆到我省先导型支柱产业的位置,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加大投入,促进我省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做好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工作。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流通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方面研究制定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指导和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二要加大对现有商品市场的整合力度。根据全省及各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市场供需实际,对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规模偏小、效率低下的商品市场进行重组合并,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提升水平;对新建的市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国家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加快商品流转速度,降低商品流转成本。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农牧、商务、供销等部门专项资金的聚合作用,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在各州地市、县府所在地建设或改造至少1个标准化综合市场或专业化市场。同时,要加大服务整合力度,逐步引进代理、配送、拍卖交易方式,实现工商、税务、银行、保险、信息等一条龙服务,引导商品流通高效、有序运行。
  (三)进一步深化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促进我省流通业发展。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为重点,发展壮大我省流通企业。鼓励省内实力较强的流通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和同业合作,发挥现有资源的聚集效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其并购省内的流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扩大流通业对外开放,改造和提升我省流通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力争在3年内,培育出5至10家辐射范围广、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境内外、省内外优势流通企业采取参股、控股、兼并、重组、特许经营、托管等方式改组改造困难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营销方式及管理经验,全面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现代化水平。
  (四)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升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一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要积极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选择经济实力强、运营规范、发展潜力大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或输出牌誉、输出管理、特许加盟等多种方式,对分散经营的中小超市、个体经营户等实施资源整合,促进优化配置,着力培育3-5家主业经营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年销售规模达到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由传统流通产业向新兴流通产业扩展,由城镇社区向农村牧区延伸,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多方面的需求。二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配送。加快物流园区建设,以西宁朝阳、格尔木物流园区为重点,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大力整合商贸物流资源,建设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农畜产品、无水港码头、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基地,加快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条码技术、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在我省流通领域的普及和运用。积极探索传统产业、有形市场、连锁经营、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和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网上交易秩序,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五)支持和引导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用好用活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放心粮油”服务体系、“放心菜”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便民早餐网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下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等,要切实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六)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支持和引导优势流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牧区商品流通网络,为农牧民安全、便捷、实惠消费创造良好条件。继续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农畜产品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两大系统和检验检测、结算、信息、监控、废弃物处理五大中心建设,逐步改造提升我省农畜产品流通网络,改变农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服务带动作用小的状况,建立畅顺高效、便捷安全的农畜产品流通体系。
  (七)健全商品储备制度,完善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机制。针对我省消费品市场实际,在现有商品储备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指导、财政补助、企业运作有机结合的商品储备机制。根据我省实际需求确定并适时调整商品储备品种和数量,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选择具备商品储备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作为商业周转储备企业,进一步完善《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商品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商品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完善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和调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并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和实际需求,适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八)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认真清理和废止有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章、技术标准,促进商品和服务在更大范围和更宽领域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根据国家流通业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我省现代流通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和市场信用体系,为流通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照中央关于“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的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要商品的监督管理,特别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流通业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市场环境。
  (九)培育和发展流通领域的行业组织,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程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积极创造有利于行业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使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社团法人。针对当前我省流通行业协会普遍存在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实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认真指导各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参与政策制订、信息交流、价格协调、资质认定、专业培训等方面为企业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流通业行业自律和经营规范。

  三、保障措施

  加快流通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内贸管理的要求,逐步理顺和完善全省内贸管理机构,切实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流通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我省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流通企业加强与我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职业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农牧民经纪人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加大对流通业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商业网点规划、流通业基础设施、发展连锁经营、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商品储备和信息化建设等。各州地市政府和省级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各自职能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全省流通业发展。

  (三)贯彻落实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税收政策,对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2、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牧业生产单位购进农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牧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3、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扩建和新建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前两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5、从事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的经营户可按《青海省“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向当地农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免缴公路通行费。
   6、加快水、电、气、热价格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流通企业与工业企业同网同价。

  (四)加大对流通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对流通企业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提升流通现代化组织程度和做好市场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金融支持。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青海政报》2008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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