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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发〔2008〕167号
【发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5-2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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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 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 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 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 可用额度管理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 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置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置为零。

  第九条 系统运行日间,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参与者的已清算外币支付业务情况、参与者要求调整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情况、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以及参与者可用额度锁定情况,实时计算参与者在某一时点的可用额度。

  第十条 参与者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增其圈存资金,以调增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指令后,对于参与者外币结算账户余额足够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报文MT198(FMT045)将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调增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调增通知后,应相应调增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一条 参与者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减其圈存资金,以调减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指令后,对于参与者的要求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圈存资金的,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报文MT198(FMT045)将圈存资金调减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调减通知后,对于参与者要求调减值大于其当前圈存资金或当前可用额度的,应予以拒绝,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对于参与者要求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圈存资金及其当前可用额度的,应在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要求调减额,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6)将锁定成功的确认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确认信息后,代理结算银行应进行再次审查。对于参与者当前的圈存资金小于其要求调减额的,应拒绝调减圈存资金,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解除可用额度锁定;对于参与者当前的圈存资金大于其要求调减额的,应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相应调减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使用圈存资金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0)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二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增授信额度,以调增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调增申请后,对于参与者授信额度足够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报文MT198(FMT047)将授信额度调增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后,应相应调增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8)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将调增成功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三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减授信额度,以调减其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参与者的调减申请后,对于参与者的申请调减值不超过其当前授信额度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报文MT198(FMT047)将授信额度调减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授信额度调减值通知后,对于参与者申请调减额大于其当前授信额度或当前可用额度的,应予以拒绝,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8)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对于参与者申请调减额不超过其当前授信额度及其当前可用额度的,应在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申请调减额,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应答报文MT198(FMT048)将锁定成功的确认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确认信息后,对于参与者当前的授信额度小于其申请调减值的,应拒绝调减授信额度,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解除可用额度锁定;对于参与者当前的授信额度大于其申请调减值的,应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相应调减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使用授信额度调整通知报文MT198(FMT049)通知相关参与者。

  第十四条 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对于清算结果为净贷记且锁定金额超过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之和的参与者,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需要调增圈存资金的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处理,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后,应统一调整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
  参与者调整后的可用额度为:调整前的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之和,减去可用额度的锁定额,加上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的调整值。

  第十五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将所有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

第三章 支付类业务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境内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名称、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委托日期、发起行行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紧急级别等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汇款人地址、汇款人开户行号、收款人地址、收款人开户行号、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发送的该业务已清算信息(以下简称已清算信息)后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发送的该业务已记账信息(以下简称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应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境内业务)时,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202(FMT200)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货币符号及金额、发起行行号、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紧急级别等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金额、接收行行号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202(FMT200)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应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转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汇出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有关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转汇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转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汇出业务)时,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有关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转汇业务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退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发起行,并在确定原业务存在后提交退汇金额、紧急级别、退汇原因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向外币清算处中心返回确认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退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发起行,并在确定原业务存在后提交退汇金额、紧急级别、退汇原因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金额、接收行行号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业务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轧差净额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特许参与者的处理。特许参与者应按照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数据项。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中的借贷双方总金额应相等,接收清算行应为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特许参与者应对该业务的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返回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后,应通知相关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及时筹措资金;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返回的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后,应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借记行排队通知报文MT198(FMT015)发送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并核验无误后及时筹措资金;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记账行清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4)发送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清算信息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并在核验无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付款交割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特许参与者的处理。特许参与者发起付款交割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付款交割业务报文数据项。
  特许参与者应对该业务的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特许参与者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付款交割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系统日间的清算、排队和记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发起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后,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发起清算行的可用额度,增加接收清算行的可用额度,并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
  (二)发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额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并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发起清算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特许参与者发起的轧差净额业务后,应在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所需支付金额,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所有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锁定成功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被贷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记账行清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4)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相关参与者。
  (二)部分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锁定不成功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借记行排队通知报文MT198(FMT015)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被借记参与者。

  第二十六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特许参与者发起的付款交割业务后,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被借记参与者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被贷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和相关参与者。
  (二)被借记参与者的支付金额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并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和相关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当参与者可用额度增加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参与者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割业务、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和非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顺次进行清算,对同一优先级别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先进先出“规则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者可使用支付业务排队管理报文MT198(FMT031),申请对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在同一优先级别中调整排队顺序。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可使用撤销申请报文MT192(FMT191),申请撤销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并打印撤销申请书(附式7)。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的撤销申请后,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该业务已清算的,应拒绝撤销,并使用撤销应答报文MT196(FMT192)将拒绝情况通知申请撤销的参与者;
  (二)该业务未清算的,应从排队队列中撤销原业务,并使用撤销应答报文MT196(FMT192)将撤销情况通知申请撤销的参与者。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撤销应答后,打印撤销应答书(附式7)。

  第三十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将拟提交代理结算银行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所有参与者借方清算净额之和与贷方清算净额之和相等(以下简称试算平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二)所有参与者借方清算净额之和与贷方清算净额之和不相等(以下简称试算不平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不得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清算结果后,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进行记账,计算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记账处理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应将外币支付业务已记账情况通过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通知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五章 清算窗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系统业务截止时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立即开启清算窗口;不存在排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参与者可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
  (一)调增圈存资金或授信额度;
  (二)向其他参与者筹措资金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
  (三)撤销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或调整其排队顺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特许参与者应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
  (一)督促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及时筹措资金;
  (二)在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无法筹措足够资金时启动风险保证金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第三十五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贷记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的支付类业务进行清算处理;
  (二)当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时,对于该参与者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依次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清算;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撮合,以完成对相关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
  (四)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逐笔退回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业务除外),释放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参与者余下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前已完成所有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处理的,应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不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应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应在完成对轧差净额业务的清算处理后关闭清算窗口。

第六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清算窗口关闭后,对拟提交代理结算银行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试算平衡的,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二)试算不平衡的,不得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进行记账,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记账处理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应使用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将外币支付业务已记账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三十九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分别使用清算净额汇总核对报文MT198(FMT070)和支付业务汇总核对报文MT198(FMT072),将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数据发送至代理结算银行和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支付业务数据后,应将其与自身存档的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清算净额明细核对申请报文MT198(FMT071),申请下载清算净额明细并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支付业务数据后,应将其与自身存档的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支付业务明细申请报文MT198(FMT073),申请下载清算净额明细并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将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并使用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60)将系统的状态调整为下一工作日的营业准备阶段。

  第四十一条 系统年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和方法与系统日终处理相同。

第七章 信息类业务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于需更正外币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参与者应严格依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查询、查复,并确保更正后的业务要素与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查询。参与者进行外币支付业务查询时,应按照查询报文MT195(FMT195)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发起行行号、原接收行行号、原子报文类型号(FMT)、原货币符号及金额、原支付交易序号、原委托日期、查询书号、查询内容、查询日期、发起清算行行号、查询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查复行行号强制数据项和可选数据项。
  参与者应对查询业务进行双签后向外币清算中心发送查询报文MT195(FMT195),登记发出查询登记簿(附式15),并打印查询书(附式3)。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查复报文MT196(FMT196)后,登记接收查复登记簿(附式18),打印查复书(附式4),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查询报文MT195(FMT195)后将其转发至被查询参与者。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被查询参与者的查复报文MT196(FMT196)后将其转发至提出查询申请的参与者。
  (三)参与者进行查复。被查询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查询报文MT195(FMT195)后,登记接收查询登记簿(附式16),并在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被查询参与者办理查复业务时,应按照查复报文MT196(FMT196)格式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查询书号、原查询日期、查复书号、查复内容、查复日期、发起清算行行号、查复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查询行行号、币种等强制数据项。
  被查询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查复报文MT196(FMT196)将该业务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登记发出查复登记簿(附式17),并打印查复书(附式4)。

  第四十四条 退汇信息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退汇申请。参与者办理退汇申请业务时,应按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支付交易序号、原报文类型号(MT)、原子报文类型号(FMT)、原委托日期、退汇申请号、委托日期、币种、退汇申请清算行行号、退汇申请行行号、退汇应答清算行行号、退汇应答行行号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将该业务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打印退汇申请书(附式5)。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参与者的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后,将其转发至被申请退汇的参与者。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参与者的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后,将其转发至提出退汇申请的参与者。
  (三)参与者发出退汇应答。参与者应在收到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的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进行答复。
  参与者收到退汇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对于同意退汇的,参与者应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发送同意退汇应答,并另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对于拒绝退汇的,参与者应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发送拒绝退汇应答,并注明拒绝退汇原因。
  参与者办理退汇应答业务时,应按照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退汇申请委托日期、原退汇申请序号、退汇应答委托日期、退汇应答序号、退汇申请清算行行号、退汇申请行行号、退汇应答清算行行号、退汇应答行行号、币种强制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打印退汇应答书(附式6)。

  第四十五条 质押融资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报文向代理结算银行提出质押融资申请。
  (二)发起质押需要通知。代理结算银行不同意质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质押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同意质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相关证券存管机构。
  (三)发起质押支付通知。证券存管机构不同意质押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质押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和提出申请的参与者;证券存管机构同意质押的,应按约定将参与者的证券质押给代理结算银行,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支付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
  (四)发起质押融资应答。代理结算银行收到质押支付通知后,应增加提出申请的参与者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并向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

  第四十六条 还款解押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还款解押申请。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报文向代理结算银行提出还款解押申请。
  (二)发起解押需要通知。代理结算银行不同意解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解押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同意解押申请的,应在参与者外币结算账户余额中锁定相应金额,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证券存管机构。
  (三)发起解押支付通知。证券存管机构不同意解押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解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和提出申请的参与者;证券存管机构同意解押的,应按约定为提出申请的参与者办理债券解押,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支付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
  (四)发起解押融资应答。代理结算银行收到解押支付通知后,应相应减少申请参与者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融资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解押申请的参与者。

  第四十七条 转汇信息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业务。参与者发起转汇信息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报文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该业务进行双签和数字签名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将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后,将其转发至相关境外业务代理行。
  (三)境外业务代理行的处理。境外业务代理行应在收到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按其与发起业务的参与者的约定向境外收款行汇款。

  第四十八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使用自由格式报文MT199(FMT199)进行信息交流,但不得将其用于更正外币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通用信息业务时,应按照自由格式报文MT199(FMT199)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报文序号、内容、发起节点代码、接收节点代码、委托日期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接收行行号、发起行行号等可选数据项。

第八章 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外币支付系统提示可能属于重复录入的业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由其业务主管进行确认,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确认为重复录入的,应由其原操作员进行删除;
  (二)不是重复录人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

  第五十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在进行外币支付业务复核时发现复核不一致的,应将复核不一致的要素与原始凭证要素进行核对。经核对确为录入错误时,复核人员应将该业务退回录入人员。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对于系统日终处理时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外币支付业务,可在下一工作日进行删除或重新发送,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决定删除的,应由其原操作员进行删除;
  (二)决定重新发送的,应由其操作员复核成功后发送。

  第五十二条 参与者收到收款人账号有误、户名有误或非本行的外币支付业务时,应主动向发起该业务的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查询,并根据查询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对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予以拒绝,并将核验失败情况以回执形式通知相关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或代理结算银行。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核验失败通知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发送相关报文。

  第五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予以拒绝,并将核验失败情况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核验失败通知后,应对原报文重新进行数字签名并再次发送,直至数字签名核验成功。

  第五十五条 接收清算行对发起清算行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暂存该业务,并向发起清算行发起数字签名查询报文MT198(FMT023)。
  发起清算行收到接收清算行的数字签名查询报文MT198(FMT023),应及时向接收清算行发送数字签名查复报文MT198(FMT024)。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数字签名查复报文MT198(FMT024)后,重新对原业务进行数字签名核验,直至核验成功。

  第五十六条 接收清算行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丢弃相关报文,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申请补发相关报文。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补发的报文后,重新进行数字签名核验,直至核验成功。

  第五十七条 参与者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出现联机故障时,应按照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联机故障在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及时向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下发该参与者故障通知,同时继续受理接收清算行为该故障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并将业务进行暂存处理。
  联机恢复正常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立即将暂存业务转发至故障参与者,并向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下发该参与者故障解除通知。
  系统日终时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将清算结果提交故障参与者,供其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出现联机故障时,应按照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联机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继续接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并进行清算处理。
  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清算结果进行暂存处理。联机恢复正常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暂存的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系统日终时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将当日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供其进行后续处理;代理结算银行可采用磁介质方式将处理结果提交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以完成系统日终处理。

  第五十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在规定时点未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下发的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60)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补发。

第九章 统计、流动性查询和预警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对各地区、各行别、各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量、外币资金流量流向以及外汇转汇资金流人流出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 参与者可使用额度信息查询报文MT198(FMT033)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查询本机构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可用额度、排队往账累计额、排队来账累计额、预期可用额度等信息。
  参与者可使用结算账户余额查询请求报文MT920(FMT920)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本机构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六十二条 参与者可使用可用额度预警管理报文MT198(FMT043)查询和预先设定其可用额度的警告值,以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

第十章 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第六十三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申报行号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确定其行号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的行号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行号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可变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但不能变更其行号。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变更申请的,应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变更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变更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五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撤销其行号信息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撤销申请的,应确定其撤销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撤销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撤销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参与者在申请撤销行号信息前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撤销其币种信息和所有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行号信息。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应使用参与者分支机构行号变更申请报文MT198(FMT083)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备其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应确定参与者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参与者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行号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相关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需开通某一币种支付业务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应确定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直接参与者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1)将参与者的新增币种信息提交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应对参与者是否在本行开立相应币种结算账户进行检查,并使用直接参与者币种变更确认报文MT198(FMT082)将检查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确认无误的通知后,将参与者的新增币种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于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及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需停办某一币种支付业务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应确定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参与者的撤销币种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于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及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某银行为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后,应将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起始日期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相关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起始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七十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中国人民银行应确定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相关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截止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七十一条 间连参与者的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
  间连参与者应设置A类用户和B类用户,在办理总行机构自身业务时使用A类用户,在为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办理业务时使用B类用户。

  第七十二条 间连参与者在首次创建用户时,应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系统管理员创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并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业务主管对其创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审核和授权。
  间连参与者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系统管理员创建新的用户,并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业务主管对新创建的用户进行审核和授权。

  第七十三条 间连参与者的系统管理员的最大权限包括用户新建、用户注销、用户停用、用户启用、在线用户查询、全部用户查询和信息查询等。
  业务主管的最大权限包括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数字证书管理、业务状态查询、业务统计、流动性管理(包括可用额度预警值设置)、用户审核和授权、日志管理、异常处理等。
  操作员的最大权限包括业务录入、业务复核、数字签名、业务修改、业务恢复、业务删除、流动性管理(不包括可用额度预警值设置)、业务状态查询、行名查询、权限查询等。

  第七十四条 间连参与者可使用系统管理员注销、停用和启用用户。
  间连参与者注销、停用和启用用户应经其业务主管审核。

  第七十五条 直连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内部控制原则及其业务特点设置和管理用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币支付系统的各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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