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2号,公布《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008-10-23 09:22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10-01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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